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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5-11-15     点击量: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十二届工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法》、《高教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的权利,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

作程序》,总结我校教代会工作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

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

的法规与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重要

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投身于学校改革与建设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为把学校建成世界知名高

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

伍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

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分配方案及其它与教

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收集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办理,由校长颁布施

行。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有关教

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由校长或有关行政部门颁布施行。

学校行政有关部门应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将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规划、方案、办法和规章制

度发给各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组织讨论,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有关行政部

门,以便进一步修改。

提交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方案、规章制度、办法等在正式大会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可由全体代表

大会通过,也可由主席团团长会议通过。方案未获通过,应由教代会主席团就分歧意见与校长

协商,并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议定,先予以试行。学校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后,再提

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监督权。组织代表定期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

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

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实施。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方式:学校领导干部向大会述职;代表为评议对象填写书面评议意见和测

评表;评议工作小组汇总评议意见及统计后报校党委;校党委将群众评议结果与被评议本人见

面,同时通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向全体代表转达。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教代会评议与年终干

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把教代会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须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

工作。

第八条 校长或副校长应就学校的重要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及时向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

团长会议通报情况。学校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校工会

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

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

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人员

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依照代表选举办法,以分党委或处、系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

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由所在单位增补。

第十二条

代表经资格审查公布名单,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和秘书。

第十三条 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

准。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

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

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

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召开

1.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1)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党委负责

同志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大会筹备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

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换届时),具体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2)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

(3)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4)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

(5)征集提案;

(6)组织培训代表,搞好宣传教育;

(7)提出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8)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2.召开预备会。

(1)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通过大会议题;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5)通过或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3.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开好正式会议。

4.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及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

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

团团长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代

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

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确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

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后勤服

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后,填写提案表,做到内容具体,

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第二十一条 审查立案

1.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

2.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4)所提提案是否有较大影响面。

3.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办理落实提案

1.交办。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情况向行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送交校长。

2.承办。(1)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

位。(2)校长召集承办单位负责人,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承办部门根据所提问题制订办理方

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

案办理的进度情况。

3.催办。校工会和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

4.审核。承办单位对提案答复处理后,应送主管领导审核签阅。

5.答复。校工会和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还应在下次教代

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

。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分党委的领导下,党、政、工密切配合,由分会组织筹备实施,在学院的

范围内,行使教代会建议、通过、决定、评议的职权。并根据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由学院党、政、工确定二级教代会的会议形式,提出选举代表的办法,教职工人

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由学院党、政、工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

确定会议的议题。分会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大会前应就领导小组成员、代表的产生、会议筹备有关事项向全体代表作以说明

。宣传动员教职工围绕中心议题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充分发挥院务公开的主渠道作用。

第七章 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党政中心工作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报告(含召开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等)。在

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接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

、质询和申诉,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协调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

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指导分会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发挥教代会作为校务

公开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学校的民主建设;

8.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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