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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学校教学型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4     点击量: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人〔2013〕61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型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型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经2013年6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3年6月23日
 
(全文公开)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23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型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2013年6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鼓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及教学研究工作中,学校面向从事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的教师设置教学型副教授岗位,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型副教授设岗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有事业心、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资历条件
1.担任讲师且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主讲任务满12年。
2.从2013年起算,申报者连续两次申报间隔时间必须满2年。
3.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西交人〔2007〕100号)文件要求转聘其他类别岗位人员不得申报。
(三)外语条件
通过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或符合当年《西安交通大学外语考试免试条件》。
 
第四条  业务条件
任讲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主讲任务满12年。
(二)任讲师近12年以来,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年均授课不低于256学时,主讲过2门不同课程。
(三)任讲师近12年以来,每年的教学效果均为优秀、并得到师生普遍好评。
(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2.主持课程改革项目或教改项目等;
3.有主编或参编教材出版,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刊物上发表教改或教学法研究方面论文等;
4.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以第一获奖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竞赛奖等。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近五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应聘: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严重或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2.在职务聘任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或干扰聘任工作;
3.有伪造学历证明,谎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4.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5.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或考核不合格;
6.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担任班主任、军训指导员,承担党政事务以及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等)及应接受的培训任务;
7.学校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参加教师职务应聘的。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者向学院(含体育中心)聘任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信息审查表》。
2.教学积累资料:能够反映本人教学过程的教案、笔记、教具、ppt等相关资料。
3.任讲师近12年来,授课效果的相关证明。
(二)资格审查
学院(含体育中心)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任职年限与学位要求、外语成绩等条件,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不允许应聘。
(三)教学质量评价
由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教学质量评价,评价采用学生评教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学生评教:学生在所修课程考核结束后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2.专家评价:学校聘请校教育质量专家督导组成员(不少于五人)随机听课,在规定时间内每位专家至少听课一次并作出书面评价。
(四)学院评议推荐
各学院(含体育中心)聘任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应聘人的业务水平进行考察评议。聘任工作小组根据专家组考察评议意见,参考系(所、科室)主任推荐意见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在院内公示后,按照学校确定的推荐名额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
(五)学校专家评议
学校成立专家评议组对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者进行综合评议,并确定拟聘任人选。
(六)公示
人力资源部将拟聘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七)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议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排除异议人选,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型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西交人〔2009〕5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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